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的生命不仅仅具有肉体特征,而且具有理性的精神特质。人格尊严表达了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作为具有价值的道德主体,人是具有‘尊严’的存在,且人的尊严不得受到任何力量的侵犯。”(24)人的生育行为不仅具有自然性的生物属性,也具有一定的道德意义,蕴含一定的人格因素和伦理价值。人类的生育是拥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人之行为。人的人格与尊严才是生育的最终价值基础。具体而言,生育行为虽为男女两性共同完成的结果,但生育两性是作为性个体而独立存在。生育中男女拥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尊严、人格。生育不仅是男女的两性媾和,更是男女作为独立的个人,对各自生育意愿、生育态度、生育价值观的一种表达。生育是人作为人,在人的层次与意义上,对自我的生命复制形式进行的独立决定。人类对生育的这一决定,来源于人对自身的自治、人的人格的独立、人的精神的自由、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等人格因素。对生育行为的尊重,表面上看是对男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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