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基础上来定义人权的内容及功能。这一定义受到的最大的反对即,认为该定义未考虑个人权利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认为其完全基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将导致如下结论:人权是由个人享受的;人权的首要受益者是个人;个人是与社会、尤其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相对于社会、尤其是国家来说,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些权利范围内,个人拥有超乎社会目标和社会利益之上的合理的优越性。⑥基于对人权与人及社会、国家关系的全面回应,《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对人权作了如此定义:“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⑦这两种定义类型为东西方学界对人权的主要定义类型。其余的对人权的定义,或多或少可以归结到其中的一种类别。如英国米尔恩(A·J·Milne)教授认为,人权是“普遍最低道德标准要求予以尊重的权利”。⑧米尔恩教授与《牛津法律大词典》的定义基本差不多,只不过其认为人权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因为普遍最低道德标准所要求。而牛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