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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人权之理论思考

津法律大词典认为,人权要求维护的原因是要“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最终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所要求。再如有瑞典学者认为:“有关人权的定义永远也可能无法达到完备无缺的境地。因此,人权标准被分成两类:那些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得到遵守的最低标准和那些随时间和地点变化的最适宜的标准”⑨该定义对人权的理解也类似于《牛津法律大词典》,其认为人权应得到遵守系因为“人权是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最低的标准”。可见对于人权,学界基本都认同其为人类应享有,并且应该得到遵守的最低标准。只是对这种最低标准的来源和人权的目的,表现出不同的看法。既有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也有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可谓对人权的关注点的不同,即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自由意志的,其关注的是人权中的人(human)。而认为人权具有社会属性类似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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