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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区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它是债法买卖,这当然是对的;但人们却忘记了,随后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万任何买卖完全不同的契约,的确,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②通过这句话可以看出,萨维尼其实将一个简单的买卖交易分解为三个步骤:第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使互相负担相对方履行的义务;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出卖人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或者变更登记的义务,使所有权发生移转;第三,买受人向出卖人移转价金。这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下模拟的物权变动过程。关于萨维尼的理论来源,有的学者认为萨维尼提出的物权行为是来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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