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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私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制度,一些重要的理念、观念和概念,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他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发展的渊源。物权行为也不例外。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在罗马法的交付制度中早就有了物权行为。罗马古老的要式买卖曼兮拍畜式、拟诉弃权式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时,都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有的方式。”③但笔者认为虽然在罗马法上,已经出现了买卖行为、赠与行为等接近现代法学中的词汇,并为这些简单的行为制定了行为效力规则,但罗马法中并未有‘意思表示’这一因素,更未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由此分析就更不要说罗马法中已经存在当下探讨的‘物权行为’理论了,因为‘物权行为’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基础的。如此看来,‘物权行为’只是萨维尼发挥了他天才般的想象力,在对罗马法所有权移转制度深刻的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抽象的解释而得出的结论。(二)物权行为的概念透析物权行为是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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