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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来源于德国并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德国民法典》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中的财产制度部分,他们两者都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物权行为理论就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之上形成的,主要内容由三个基本原则组成:首先,当然是“区分原则”。其实区分原则很好理解,正如上文所述,就是将一个以买卖交易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部分看待,而不是混为一团:一个是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另一个就是物权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行为,后者因前者的存在而继续,他们都具有各自的意思表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他们相互区分,相互分离,都具有成立、生效及变更的法律要件。其次,是“抽象原则”,也被称为“无因性”,意义是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结果不受前面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即物权行为从原因行为中抽象了出来。“抽象原则”与前面的“区分原则”是一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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