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益衡量的考量根据上文分析,我们知道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更倾向于保护动态的交换利益,而忽视静态的归属利益;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理论在动态利益与静态利益的权衡中,选择了对动态利益更多的保护。那么这种利益衡量的选择是否正确呢?20世纪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在其著作中以法学的视角对社会生活状态的变化作有如此叙述:“物权与债权之对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对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者则是动态的因素,而且,根据这种或那种权利的优先地位,人们可以区别法律生活的静态和动态的形式。”(17)然后他对与静态与动态的法律生活形式分别进行了阐释,静态的形式“建立在物法基础上,手工工匠对其生产手段,地主依据物权对其劳动力、土地持有人、佃农、债权关系的主宰,不过是物法的捷径,即由生产者直接到顾客”,(18)这种静态的生活形式由中世纪一直持续到近代,直至资本主义的兴起加快了经济的运行,将原有的静态形式转变为动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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