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益,与其说是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不如说是国家保护自己的公信力。第二,在市场经济如此复杂多样的今天,多个交易相互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如果一味的牺牲第三人的利益将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宁愿牺牲较小的原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能牺牲以后众多的买受人的利益,这也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考量而做出的选择。三、物权行为理论之机能(一)维护公示公信之机能其实公示公信原则本来就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单表述便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意思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14),并且公示之后即便这一物权不再存在或者内容有异,法律仍然承认该公示所表征的物权并保护之后的物权享有人的利益。(15)根据物权行为所独具的无因性,物权行为在效力上具有了完全的独立性,判断物权的归属及是否发生了物权的变动,完全不需要去考虑其原因行为的法律效力,只需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考量,只需对物权行为本身作出判断即可。(16)(二)保护交易安全之机能1.基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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