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因此我们完全应该坚持法律的政策考量,应该以动态利益为其主要保护对象。对于动态利益的维护,表面上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究其本质乃是对社会整体秩序的保护,因为在这里第三人就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化身。(19)2.基于具体交易模式下的分析(1)无因性之下的交易模型分析。假定出卖人甲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乙,此时根据无因性原则乙获得货物的所有权,此后如果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乙仍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甲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来获得赔偿;如果乙破产,甲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破产申报;如果乙在货物上为丙设定了担保物权或将物品出卖于第三人丙,则无论丙善意或恶意,丙均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甲只能向乙请求赔偿。综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出卖人不利,对买受人和第三人有利。这是对此种交易模式的一般分析。但以上只是在理论上对基本模型的分析,可以这样设想,由于甲作为出卖人将货物交付于乙之时,乙很可能也同时交予甲相应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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