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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的要件;另一方面,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原则极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便此时前买受人没有通过公示形式将财物移转于次买受人处,由于无因性的存在,已经将与原出卖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切断,维护了次买受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安全。同样物权行为理论也无法取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功效,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使其遵循了共同瑕疵理论,在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物权行为也往往无效,此时物权不能发生转移,第三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这时,善意取得制度刚好可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五、基于我国当前立法的总结以上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机能,明确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中发挥的有益功效。那么我国目前的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了一个怎样的态度呢?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原则上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没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5)他们的依据是我国《物权法》在关于建筑物所有权的移转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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