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为理论,使我国民法体系变得更加科学化、完善化。这就是笔者通过本文的分析所要表达的观点。注 释: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75.②[德]K.获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1995(02).③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04).④[德]K.获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1995(02).⑤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7.⑥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71.⑦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60.⑧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5.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J].中国法学,1999(05).⑩德国法学家基尔克曾经对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用一个买手套的过程进行了形象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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