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借鉴之成因
有之经济背景与尊重形式之传统。因德国素以绝对主义著称,国家对与私人交易活动之介入,自属平常,况十六世纪以来,物权信用没落,三十年战争之经济恐慌,信用膨胀等问题,使得不动产之信用需以强力之法规范,予以规制。以提升经济信用并加以确保。故国家对不动产交易自应积极介入,并加以监督。”⑤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采用一种极端抽象的方法,将一个完整的交易行为予以割裂”⑥,这样根据该理论,一项简单的买卖交易便被分解成为了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这种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物权形式主义”。与德国选择的变动模式相对的便是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它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便可实施一项完整的法律行为,而不对该交易中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区分。二、物权行为理论主流思潮之我见在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之后,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学家对这一理论的优劣进行了持续而激烈的讨论,在讨论之后普遍对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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