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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益。也就是说,虽然根据1599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法国民法典》给予善意买受人的是履行利益而不是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一结论也得到了我妻荣教授的验证。那么之前提到的第三种缺陷,买受人虽然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赔偿,但是可以依据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取得与违约损害赔偿相同的履行利益的保护。法国的规定,事实上确实达到了给予善意买受人充分救济的效果。虽在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各国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是有所差异的,但给予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方法和达到的救济效果大致相同。所以并不能就说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就比意思主义更可取,或者说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优劣之分。各国所选择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基于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法律体系而做出的慎重选择,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三、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实际上,各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都是本国长期历史传统、社会生活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相互融合的产物,自有其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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