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一)各物权变动模式的历史逻辑古代罗马法将物划分为要式物和略式物。对于要式物的转让形式,要按照市民法来进行——需要通过要式买卖(或称为曼兮帕蓄)或拟诉废权。随着罗马帝国的兴盛,曼兮帕蓄和拟诉废权这种繁琐的程序越来越不适用财产的流转,而万民法中规定的交付制度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因为交付只需要有当事人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转移的行为就可以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到罗马共和国时期,交付基本上已经取代了曼兮帕蓄和拟诉废权,优士丁尼在编撰法典时正式将二者取消,从此,交付成了生活中最为主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从曼兮帕蓄和拟诉废权到后来的交付,也反映出来罗马法物权变动思想的变化:从契约与所有权变动合二为一到契约与交付行为的逐渐分离。在罗马法下,契约的缔结与所有权的移转是分离的。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欧洲大陆的各国开始了继受罗马法的狂潮。法国起初与罗马法是一致的,只单单的签订一个契约并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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