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得类似于所有权之保护,就不能对该合同再主张无效,即认可了该合同的有效性。这样之前列举的第二种缺陷就可以得到解决。法国在坚持第1599条相对无效的同时,第1599条的后半句还规定:“如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时,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这个“损害赔偿之责”不是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属于第162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的追夺担保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630条规定了善意买受人请求赔偿的范围:“无论这种担保为出卖人所承诺,还是没有约定任何担保条款,在买受人被追夺时,都有权利对出卖人提出以下请求:”(一)返还价金(二)买受人向行使追夺权的所有权人返还的孳息(三)买受人基于此种担保提起诉讼的费用和原权利人提起诉讼所引起的费用;(四)以及损害赔偿(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包括因合同引起的开支和合法费用。从该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仅限于信赖利益,还可以主张履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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