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合同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法国法上存在的问题。那么在法国由于只能获得信赖利益的救济,而信赖利益一般小于履行利益,所以对买受人的救济可能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于是有学者认为在与无权处分效力直接关联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物权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可取。但是事实上法国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解释为相对化,并用追夺担保制度做辅助救济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救济。法国法院在解释第1599条的救济时始终将其界定为相对无效,并通过判例确立了以下规则:第一,第1599条的无效只有买受人有权援引,这是有利于买受人的相对无效。第二,第1599条的无效性因出卖人取得所有权而消失。那么在这一条规则下,出卖人嗣后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就从无效变为有效。上述第一种法国债权救济上的缺陷即可以得到补正。第三,确定无效之诉只能以被追夺风险存在为条件。在这条规则下,买受人如果已经通过买卖之外的方式(如动产的即时取得、时效取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取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