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权人的垄断权力不对等,同时也将损害社会公众对已知技术自由实施的权利,从而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因此,美国首先于1952年在其专利法中提出创造性标准,随后世界各国相继仿效。可以认为,创造性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现代专利法的诞生。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该条规定,理论上来说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权利要求文字表达的内容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来划定。然而,实践表明,若严格执行上述操作,则只需要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一些非实质性的改动,就可以避开专利的保护范围,使得专利权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探索了各种方法来克服上述缺陷,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