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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上述规定中“无实质性差异”的措辞表明,我国专利制度将现有技术抗辩的范围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扩充。创造性高度适当是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保证,等同原则的适当应用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恰当的保护,而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合理适用则保证了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把握好了以上三个尺度,专利制度的正面效果就能最大化。二、国内对创造性标准、等同原则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实践现状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之时是以德国模式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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