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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发展都已较完善。等同原则由美国创立并逐步完善。等同原则最早出现于181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Evens v.Eaton一案的判决中。1983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Hughes Aircraft Company v.United States一案中确定了所谓的“整体等同”原则,该原则由于过于偏向于专利权人,在美国专利界引起巨大的争论。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97年对Waner-Jenkinson一案作出的判决否定了“整体等同”原则,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准则。随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提出了等同原则的限制性原则,即“捐献原则”。至此,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趋于完善。我国专利法创立之始就采用了美国的等同原则,并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专利执法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后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引入了等同原则。我国综合美国和欧洲的经验,在司法解释中引入了类似美国“全部技术特征”的等同原则以及“捐献原则”,加上多年的实践经验,可以说在“等同原则”的把握上也已经比较准确和恰当。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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