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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性标准和等同原则不同,我国直到2008年才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引入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此之前,虽然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采用该原则,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基础,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为司法中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对于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标准,专利法中说得很模糊。专利法中采用的措辞是“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代汉语词典》对“属于”的解释为“归某一方面或为某方所有”,在这里应当解释为“归某一方面”,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归现有技术(这一方面)。但是该法条本身并没有给出如何判断某一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属于现有技术”的措辞不但出现在第62条,还出现在第22条第2款以及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中,对同一法律不同条款中的相同措辞应当赋予其相同的含义,因此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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