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
前,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应当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以及采用何种判断标准,学术界有多达上十种观点。例如,有人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只适用于等同侵权,而不适用于相同侵权;有人主张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分别与现有技术和涉案专利进行比较,若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更接近,则抗辩成立,否则抗辩不成立。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写入的第6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两点:一是被控侵权人只要能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就成立,与被诉侵权行为是等同侵权还是相同侵权无关;二是专利法第62条明确了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相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实际上是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指引下,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因此,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上述类似的争议和看法应当都不存在了。然而,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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