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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立法上的限制,当应限于为了促进公共利益有必要的情形为限③,同时,私法自治原则也适用于不动产财产权,只有在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无法达到福祉最大时,才有思考限制与否的空间;即使不动产财产权自由存在不完美之处,也不当然有必要限制,只有认定限制所带来的福祉高于限制的成本,才有限制的必要④。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的土地用途的限制实属必要,这有助于保护我国的耕地和维护粮食安全。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后,受让方不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土地,自由的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则难免会出现受让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农地,这将有可能导致危机我国粮食安全的灾难性问题发生。但是,对流转主体限制,在今天看来显得过于禁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由。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农村招商引资,吸纳大型农业经济型企业的能力正不断加强,这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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