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阻挡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资本投入公司进行高效利用。而这一过程并没有损害农民的利益,反而使农民收益有所增加,而且有了前面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限制,也并不会带来危机粮食安全的危险。所以,有必要放宽对流转主体的限制。(二)配套的辅助性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及相关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但是,只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作出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来辅助,仍然难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更无法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率。其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健全和户籍制度的阻碍。先来谈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采自愿原则,而且并没有规定登记部门。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集体有条件进行权属登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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