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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策探究

要性,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有“畏难情绪”,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民事抗诉案件的办理上,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民检干警对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上世纪80年代,全国法院开展系统的执行改革探索,相继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分民事检察干警由于对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掌握不够全面,对执行监督的内容、方法、程序认识不明晰,导致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加之法院的执行活动是一个专业化的动态过程,检察机关往往不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跟条件。比如,对拍卖执行的监督需要大量的审计工作,而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的民事检察部门人员偏少、素质专业化程度不高,根本不具备这种监督能力和条件。因此,相较于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开展显得有些吃力。(四)检法对执行监督的认识不统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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