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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济法中市场规制的范畴,是国家对市场秩序加以监管的具体举措,侵权法中的这一规定可以视为经济法规范跨越传统部门法范畴的一个实例。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最早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而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又以十倍之赔偿数额再次彰显了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从法律部门的归属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都是经济法范畴的单行法规,而《侵权责任法》却属于民法范畴,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究竟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三、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从前文的论述中可知,惩罚性赔偿虽与民法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与民法基本原则和赔偿制度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具有强烈的公法属性,而经济法作为与民法有着密切联系却又具有强烈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似乎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有某种天然的契合,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归属于经济法范畴?(一)主体探析——国家正在成为主体之一在经济法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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