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律关系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一方主体为国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却往往发生在私人之间,是一种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赔偿请求关系,从请求权的提出,到权利救济的实现都发生在私人之间,一般不涉及国家,就连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惩罚金部分,也归属于受害人,因此,在主体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容易得出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这一结论的得出,从论证的角度看过于狭隘,未能从动态的角度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发展趋势,值得商榷。虽然,在惩罚性赔偿的求偿关系中,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加害人对受害人施加的过分侵犯,主要具有私害的性质,属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惩罚性赔偿特有的惩罚与激励特性,无疑把国家也暗含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从动态的发展轨迹上看,惩罚性赔偿中的公法性质越来越强烈,惩罚金的分配往往有一部分归属于政府或者公益基金,在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公益基金的运作,为后续类似的欺诈或恶意侵权受害人提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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