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仍然可以从中获利,不能阻却其二次违法的意图;第二,此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私人的权利,还使得与之紧密相关的公共利益岌岌可危,单一的、零散的一般民事赔偿不能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需要借助国家的威慑力予以惩罚和遏制。从这些方面看,惩罚性赔偿的公法价值彰显了这一制度的惩罚性质,应将其公法价值视为核心价值。(二)与民法制度的剥离1.基本原则的冲突(1)平等原则。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对加害人实施惩罚,这虽然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但仍然是一种私人罚款。惩罚具有明显的公法属性,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惩罚制度的前提。“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裁他人,所以,在各种民事责任方式中均不存在惩罚的问题。受害人对加害人可以惩罚,背离了民法的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超过实际损失的惩罚额度使得受害人除获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之外,还获取了超出补偿数额的惩罚金,这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