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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然能够激起受害人寻求救济的积极性,但已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⑤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就其损害的范围获得补偿须有法理上的依据,即公平原则。补偿性利益属于受害人并无疑义,但额外的惩罚金赔偿,却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损害赔偿中就表现为“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制度会给受害人以不当得利之嫌。2.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冲突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损害——补救”过程是一个受损害权利的恢复过程,“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而非从受损中获利。⑥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因为赔偿小于损失数额,就使损害没有得到完全的救济;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因为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就会给受害人以不当利益。而惩罚性赔偿是指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承担超过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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