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资自治转变遍观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劳资自治型集体合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集体合同均属于此种类型。即在劳动标准之上,由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尽管一些国家在集体谈判中引入了调解等程序,但依然遵循意思自治。因而集体合同乃劳资合作、劳资自治之产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劳资协议都是在理性的基础寻求劳资合作与共赢,进而达到劳资自治。劳动立法主要为劳资协议之补充。集体合同是劳资博弈的结果。经过劳资双方充分谈判后的劳资协议不仅有利于劳动条件的改善,而且有利于企业信守劳资协议,较少发生因履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是政府推行型的集体协商,如我国。全国总工会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强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尊重和承认利益差别,追求合作共赢。这种认识过于夸大了劳资关系的一致性,没有充分认识到双方利益的差别性。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实践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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