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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诉我们,劳资合作从来都是在基于“对抗带来两败俱伤”的认识的基础上迫使双方作出的理性选择,因而从来不存在没有对抗的合作。即使我国很多企业的集体协商也并非没有对抗,甚至有些就是罢工后的结果。但我国工会没有组织罢工的权利,因而集体协商中资方的压力主要并不来自于工会,而是来自于党政的压力。从结果来看政府推进型的集体合同与劳资自治型的集体合同最终都达成了协议,都改善了劳动条件,因而都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谓异曲同工。但在实际效果上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首先,劳资自治性的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充分参与的结果,凝聚的是双方共同的意思,是根据行业或企业内的实际情况就劳动条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交换意见,进行了充分的意思表达,实现了劳资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也有利于稳定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而政府推行型的劳资协议采用自上而下的推进,更多的为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形式意义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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