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往大于实质意义,集体合同千篇一律的情况多见,无法充分反映劳动者的意思,甚至有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情。这种集体协商并没有促使劳资合作的结果出现,双方也不是建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更多的意思来源于党政的意见。虽然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了劳动者对于工资收入的不满,但在缺乏来自工会的压力的情况下的集体协商无法解决所有的劳动条件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除工资协商之外,其他的协商往往流于形式。集体协商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作用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其次,劳资自治型的集体合同有利于减少企业违法现象的发生,劳资自治环境下,可以大量节省政府执法投入。而政府推进型的集体协商,一方面无法充分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因而劳动者往往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关心不够,而对于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我国工会没有力量迫使企业就范,只能提起诉讼。在我国当前基层工会不独立的情况下,鲜有工会因违反集体合同而提起诉讼的。因而我国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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