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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但我们也必须警惕这种集体协商的局限性。在国外,集体谈判制度创立的目的在于弥补单个劳工在谈判中力量的劣势地位,以寻求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使谈判具有对等的性质。但在我国,由党政推进的集体谈判无法起到平衡劳资力量的作用,集体谈判的结果与其说是劳资自治的结果,不如说是党政与企业谈判的结果。代表劳工的工会实则也代表政府,工资集体协商的标准一般也是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来协商。集体谈判的自上而下推进,特别是由党政作为工作任务的推进,根本无法融入劳工的意志(尽管结果有利于劳动者,为劳动者所接受。)此种协商也无助于在劳资双方建立起彼此信任与合作的良好关系。并且容易产生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市场发育的不良结果。(二)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采用集体协商的形式与域外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采用的是协商会议的形式,而非集体谈判。“协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其侧重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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