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于双方通过交换意见,从而达成一致意见。而谈判同时含有“合作”与“冲突”两种成份。谈判的结果往往是合作性的,但谈判的过程却充满着冲突。而协商却不必有冲突。协商可以是双方交换意见的结果,也可以是一方完全接受另一方意见的结果。谈判往往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经历着妥协与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谈判中没有绝对的赢家,是双方基于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理性的让步与妥协,而协商则不存在此种含义。我国立法之所以不采用集体谈判而采用集体协商的概念是因为,我国自计划经济以来,一直认为企业与劳动者从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利益上具有差别性。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处于虚化的状态,劳动者的私人利益被整合进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而强调企业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不存在着对抗关系这是说的通的。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已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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