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者都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投资者利润的最大化与劳动者工资的最大化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此种情况下不承认存在劳资关系,不承认劳资利益的差别性,则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认为,当前过多的强调劳资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容易抹杀双方利益的差别性,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三)集体协商在企业层面展开1.企业层面的集体合同无助于稳定劳动关系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在企业层面展开,虽可以解决同一企业内部的相对公平的分配问题,但却不能解决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职工工资差别大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但在实践中由谁来牵头,再加上我国行业性或区域性企业协会的发展情况不同,甚至出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雇主主体的缺位,因而对于如何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立法也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当前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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