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元银行存款,并要求追究两被告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一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做出判决。法院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虽然“胜诉”,但胜之不服,随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的认定合同有效合法,但解除合同,返还储户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判决。对“银保合作”欺诈本身是否有威慑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规制,在我们的心中画上了一个大的问号。现实生活中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通常是:由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损失或者通过诉讼途径判决恢复原状。法院的关于恢复原状的判决大都只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银保合作”中出现的欺诈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发布文件从形式上规制银行、保险合作,2010年11月,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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