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11年3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定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此种方式侵犯储户权利,甚至误导销售或进行不当宣传,但对于银行及保险公司实施了这种行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被侵权人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未做出规定。由于储户基于对银行背后国家公信力的信任,在不清楚“银保产品”作为保险投资所附有的风险的情况下,基于银行职员的诱导就直接购买了银保产品,当发生纠纷时储户利益受损,引发人们对银行信誉乃至对国家公信力的怀疑,信誉危机在不断扩沿。伴随着现实社会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问题,人们对于政府监管力度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政府信誉问题不仅仅是国家公信力的具体表现,更是一种和谐社会和有为政府的现实要求。以国家政府作为后盾的银行,各项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公民对政府乃至国家信任的问题。诚信制度的完善和政府公信力的加强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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