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题。而“银保合作”导致的信誉危机问题也迫在眉睫。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即指一方主体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产生某种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法律对“欺诈”一词的定义是相当明确的。但就“银保”中的欺诈,我们认为,凡以混淆“银保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或以本属于银行存款的“利息”等诱使储户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是“银保”中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条文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惩处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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