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同,返还损失存款本金及同期利率的判决并未给银行或保险公司带来实质性的损失,也未解决“银保合作”产生的实质性问题——银行、保险销售的理念问题④;3.现有法律、规章只是发布了禁止性条款却未对违反具体规定处罚加以明确规定;4.监管部门对银行产品的监管没有提升到法律高度,故即使向法院起诉也未能对其产生任何威慑力;5.银行保险监管不完善,如在兼业银行代理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对于手续费标准、“银保合作”创新的产品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等。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银保合作”制度带来的弊端,从而能更好地规制银行保险市场,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政策以及国家目前的经济形势,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从储户自身方面,储户去银行存款时,应注意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不清楚的部分及时询问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以书面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防止在利益受损时出现“举证难”的问题,同时利益受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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