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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关联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披露视为免费许可”的规定,似乎过于严苛,有简单化之嫌,不利于专利权人保护,长远看也不利国家标准化推广以及我国标准国际化的工作,尤其在披露程序及内容尚不完备甚至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其四,上述规定中的强制性较为明显,体现了过多的公权力话语色彩。如“许可声明”中的选项少,且非黑即白,对于格式声明不同意者的专利一律摒弃。其五,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非强制性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这种标准具有一定的劝导性,与国家标准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制定程序、披露义务、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这种涉及专利的标准成诉的纠纷占有相当数量,故“2009稿”在未探究不同标准的内在特征,未细分彼此差异的情形下,笼统地规定非强制标准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国家标准规定,未免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既解决不了当下纠纷,还可能造成新的问题。三、司法政策取向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标准专利的关注度并不少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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