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①就提及了涉标准专利的相关处理原则,但这一规定似乎体现了鸵鸟做法,回避了专利披露问题,既未提及披露义务主体,也未谈及未披露的责任。对于实施标准的行为是否侵权以及专利权人坚持标准实施系侵权行为的诉请如何解决等含糊而过,对于社会上的批评与质疑并未给予明确而详尽的回应,似乎比答复内容还略有退缩。而在这一解释的生效稿中,则是删除了此条,彻底回避了这个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复函②,在社会上曾经引起一些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对一些用语的语义理解上:1)“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其中的“参与”作何种程度的解释,是否参加了若干次会议就属于参与,还是一定要对标准制定的前期政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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