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费的数额,而后者则断然视为免费专利许可。无论是“答复”精神还是司法解释取向,为保证其内容的科学性,似应置于更广泛的视野内加以斟酌。一是斟酌标准制定中的利益的博弈。标准的制定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标准的制定需考虑是否兼顾到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及标准实施者的利益。WIPO的报告指出,从政策的角度,最重要的目标是保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及公众利益的平衡。许多问题的存在威胁着这种平衡,如专利权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隐瞒其专利。[2]标准制定过程中,尤其是行业标准,专利权人及其关联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时,标准的公正性尤难把握。实际上,在诸多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不能反映公众的声音。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就可见一斑。答复提到:“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众所周知,专利的标准化过程中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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