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心问题就是披露,既反映出实体正义,也体现着程序正义。遗憾的是,答复关于“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表述揭示了标准制定过程不做专利披露的现状。二是斟酌专利权人诉诸标准的动机。并非所有的专利都具备经济上的价值,真正能够在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利技术也属于凤毛麟角。实际上,专利的价值并非源于其智力含量,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选择。正如澳大利亚学者德拉霍斯所述:“知识产权是从市场中产生的,也只能在市场中存在。”[3]这就意味着,对专利价值的评价必须在市场这一背景下进行,必须考虑诸多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性。从有关案件中我们了解到,标准所涉及的既有专利权人自有专利技术,也包括经营者所购买的他人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或经营者通过自行推介,或请某些行业组织或协会出面推荐其专利技术给标准制定组织。然而一旦专利被采纳为标准,其利益之巨大不言而喻。当专利权人同时又是专利所涉行业的经营者时,尤为如此。实际上将公权力组织拖入了竞争的领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