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行法律中,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针对湘江流域重金属环境污染方面缺乏单行性法律法规,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条款更无法谈及。②(二)相关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制度规定不完善1.政府环境责任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除了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体现外,其他法律文件中有规定的很少。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以管制企业为主,对于政府有关资源环境的决策和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的规定匮乏。唯GDP政绩观的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以资源求效益,以环境求政绩,虚化本应具有的环境管理职能,来换取GDP的高增长和地方经济暂时的繁荣,在具体的环境管理实践中权力寻租、不作为、乱作为,最终导致“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③政府内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保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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