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行政行为的制约程序不完善;外部力量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程序和制度缺乏。对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是促使政府有效管理环境的有力保证,人大、政协、法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制约,但这一制度在现有环保法律中没有明确地规定。2.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规定不具体根据环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频发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几乎没有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声音或行动,参与者主要是重金属污染的受害者和家属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2013年10月16日湖南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了《湖南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对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环境问题的快速反应、跟踪查办工作机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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