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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对于公众如何参与、如何保护和激励参与的公众人员等却缺乏具体规定。3.湘江流域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监管协作机制尚未建立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是指由省政府、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会同湘江流域各地政府共同商確防治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一系列措施与机制。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涉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彬州、永州、娄底8个市,根本不能仅靠某一个或几个市的力量解决问题,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才能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2006年1月8日,株洲冶炼厂含隔废水排入湘江,湘江株洲霞湾港至长沙江段出现镉超标,不同程度污染了长沙、湘潭两市水厂取水水源水质。④流域间的重金属污染一发牵制全身,跨界重大污染事件一触即发,且波及范围广,损失严重,设立相关的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十分必要。4.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执行机制与完整地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乏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认为,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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