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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虑地域的差异和土壤的修复等,标准实用性不强;标准内容过于落后,已不能适应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要求。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特别指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2006年以来,北京、浙江、重庆、江苏南京等地方相继制定重金属污染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所以,湖南省也应注重和增加土壤环境标准的实用性,制定适合湘江流域土壤的环境标准。(二)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机制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加强和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是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立法中应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总负责制,确保各级政府要做到责任到位、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造成重大重金属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制度公众参与原则是目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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