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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公众参与权缺乏系统的、程序性的规定,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化、具体化、制度化是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首先,立法时,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在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问策于民。其次,评价工业企业和项目时,落实公众环保参与决策权。公众有权评价有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环保部门就其意见做出答复。第三,要落实公众的环保信息知情权。环保部门向公众定期和不定期的公布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的状况、程度、危害的来源以及具体的治理措施、举报的电话和途径等。最后,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对于环境的监督作用。利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加大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预防和减少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四)借鉴国外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法律保护经验,建立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重金属污染不仅仅是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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