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察权实体化问题研究
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史记》记载:秦代没有设立刺史,以郡监作为地方监督官员。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置刺史。“刺”,检核问事之意。对于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1.限制地方大贵族兼并土地,反对其鱼肉百姓。2.打击地方官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3.打击地方官员执法不公行为。4.打击地方官员在举荐人才时有所偏袒。5.打击地方官员子弟不法行为。6.打击地方官员和大族相互勾结。由此可以看出刺史就是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媒介,是为皇帝服务的。而且刺史有固定的辖区,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刺史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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