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检总局、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注册、批准、监管、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权。毋庸置疑,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范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以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着不合适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或立法原因,《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商标的形态加以保护。然而,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着本质区别,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会造成地理标志使用不当,或滥用,或淡化。因为,一旦该地理区域内的某个企业,或区域外的某个企业,甚至是外国企业将地理标志合法注册为商标,那么该地理区域内的其他生产者将丧失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进而形成垄断,影响该地区同类产业的发展。另外,商标专用权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但地理标志既不可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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