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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使地理标志丧失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同时,由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范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不够明确,适用起来也会带来困扰。第二,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按照行政区划划分,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大家知道,地理标志权的获得与自然地理条件密切相关,而有些地理标志产品是跨地区的,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行政区划周边具有相同品质的产品将得不到保护。例如:曾为历代皇室之贡品,适合四季食用,享誉海内外,产地位于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河南省焦作市行政辖区之内的温县的怀山药,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而武陟县是与温县紧邻的地区,同样生产“怀山药”,但是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同样,与原阳县紧邻的武陟县还盛产大米,因相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其品质可与广为人们熟知的“原阳大米”媲美,但市场效应、经济效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能有效发挥其资源优势。第三,双重管理体系并存,造成权力、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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